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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执字第615-1号

曾纪泽、范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纪泽,范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执字第615-1号申请人曾纪泽,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住,被执行人范永生,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住,本院在执行曾纪泽与被执行人范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纪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永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永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瑞执字第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谢学军

审判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