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06号原告张志勇。被告朱吉明。
原告张志勇与被告朱吉明不当得利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
张志勇与朱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06号原告张志勇。被告朱吉明。
原告张志勇与被告朱吉明不当得利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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