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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34-1号

刘文丽、阙惠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丽,阙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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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3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丽,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阙惠敏,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阙惠敏的存款630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阙惠敏的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张恒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