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3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丽,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阙惠敏,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阙惠敏的存款630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阙惠敏的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张恒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