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李某某申请孙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郾民初字第02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于2016-1-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郾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李炎钊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世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