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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95号

李某某与孙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李某某申请孙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郾民初字第02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于2016-1-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郾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李炎钊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世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