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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330号

胡玉宝、王永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玉宝,王永木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30号申请人胡玉宝,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42岁,汉族,住泾县。被执行人王永木,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47岁,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胡玉宝与王永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进

审判员 张道海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