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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577号

王炯恒、王雪昌与许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炯恒,王雪昌,许建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577号原告王炯恒。原告王雪昌。被告许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恒、王雪昌与被告许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炯恒、王雪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建康银行存款19937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炯恒、王雪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建康银行存款19937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