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577号原告王炯恒。原告王雪昌。被告许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恒、王雪昌与被告许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炯恒、王雪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建康银行存款19937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炯恒、王雪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建康银行存款19937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