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行初66号

李羿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羿,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初66号原告李羿。委托代理人霍宇辉,天津市河北区有线电视台编辑。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靖江路与真理道交口。负责人信衍红,副政委。委托代理人刘宁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昂,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科员。

原告李羿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李羿以需要调整被告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雨梅

审 判 员  刘全喜

代理

审判员  高宏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