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478号原告周春雷,住沈阳市。被告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周福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明,住大连市。第三人好时(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法定代表人PHILIPFRANCISSTANLEYJR。委托代理人李欣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试捷,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雷与被告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好时(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元,退回原告48元。
审 判 员 刘 申
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