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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靳彩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艳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彩云,惠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靳彩云,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王良寺。被执行人惠艳平,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宝塔区罗家坪村。靳彩云申请执行惠艳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惠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艳平向申请人靳彩云赔偿64585.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及执行费868元。本案在执行期间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经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2016年6月15日申请靳彩云与被执行人惠艳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和解标的为40000元,由被执行人惠艳平于2016年6月1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靳彩云400**元。由申请人靳彩云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868元,被执行人惠艳平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上述案件款,申请人靳彩云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868元,申请人靳彩云将本案案件款40000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