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魏桂花被
申请执行人:尚志强本院在执行魏桂花申请执行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桂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