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榕。被执行人谢芳。被执行人江光辉(系谢芳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榕与被执行人谢芳、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芳、江光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海榕借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谢芳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国家税务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谢芳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谢芳、江光辉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榕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红
审判员 袁义平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