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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991号

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与窦号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窦号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991号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圆盘道北2000米红树林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孙培,该公司经理。被告窦号号。

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号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周广彪独任审判。

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广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颜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