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991号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圆盘道北2000米红树林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孙培,该公司经理。被告窦号号。
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号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周广彪独任审判。
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广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颜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