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865号
原告:戴延安,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正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文芝,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文会,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延安诉被告张正伟、张文芝、张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延安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从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