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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865号

戴延安与张正伟、张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延安,张正伟,张文芝,张文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865号

原告:戴延安,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正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文芝,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文会,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延安诉被告张正伟、张文芝、张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延安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从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