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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511号

马强与杨永红、单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强,杨永红,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永红,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单云,男,1990年5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农民,现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强与杨永红、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红、单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马强以被执行人单云将执行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姚儒真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