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136号申请执行人林亚忠,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梁德元,男,汉族,现住乌审旗。被执行人韩光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人林亚忠申请执行梁德元、韩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亚忠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签字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边志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