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891号原告北京中农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三层310室。法定代表人郭文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振环,男,1984年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沟流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佘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超,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农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农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农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农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北京中农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高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