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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217号

宋晓莉、张应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晓莉,张应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宋晓莉,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瑶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张应林,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灵山县。申请执行人宋晓莉与被执行人张应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应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晓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应林的银行存款10900元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锟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骆泽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