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尧舜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玉敏
被执行人:邓延强
被执行人:秦璐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尧舜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玉敏、邓延强、秦璐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