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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更399号

399刘俊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399号罪犯刘俊清,男,1974年2月8日生,满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辽宁省本溪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9)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俊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刘俊清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刘俊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