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3631号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永联铝材厂、佛山市南海区博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永联铝材厂,佛山市南海区博凯铝业有限公司,高逢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永联铝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博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被执行人高逢芝,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博凯铝业有限公司、高逢芝的银行存款、收入15424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少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