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永联铝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博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被执行人高逢芝,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博凯铝业有限公司、高逢芝的银行存款、收入15424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少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