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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230号之一

邓留福与陈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留福,陈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留福,男,汉族,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陈楷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邓留福与被告陈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楷林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邓留福支付借款34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238.96元。因债务人陈楷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邓留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61009.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