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丰收。被执行人王春荣。被执行人程学参。本院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丰收、王春荣、程学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程丰收、王春荣、程学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任金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燕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