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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7987号

谭天翔与北京汇丰世纪宾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谭天翔,北京汇丰世纪宾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987号原告谭天翔,男,1997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汇丰世纪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法定代表人朱益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天翔诉被告北京汇丰世纪宾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天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天翔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