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终8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兵,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静,住湖北省钟祥市。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杜晓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叶红兵、文静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红兵、文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