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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139号

高光经与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光经,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高光经。

被执行人: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希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周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光经申请执行标的7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