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2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负责人林德宏。被执行人林穗华,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吉龙,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林吉龙、林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吉龙、林穗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逾期本金205067.39元、利息8279.27元、罚息930.2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2月2日,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5%、罚息按照贷款利息上浮50%计至被告林吉龙、林穗华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786.45元。因债务人林吉龙、林穗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吉龙、林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吉龙有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基路3号地银桂苑6座602号(房地产权证号:24××00)的房屋一间。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被执行人林吉龙,林穗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执行费3177.69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分期履行期间,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2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罗锦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祖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