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91民初1493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雷某,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原告彭某诉被告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邹伟如、曾日华、徐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雷��由原告抚养监护;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惠州惠阳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雷玥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将婚生小孩雷玥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彭某抚养,由被告雷某每月五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大学毕业,其中女儿学费由原被告双方平摊共担,被告可自由探视小孩;
二、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