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1114号

万山岭与祁随宽、万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山岭,祁随宽,万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114号原告万山岭,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兆荣,居民。被告祁随宽,居民。被告万玉梅,居民。

原告万山岭与被告祁随宽、万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6年2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山岭的委托代理人唐兆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随宽、万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山岭诉称,二被告以家庭经营为由,于2014年2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息,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祁随宽、万玉梅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被告祁随宽、万玉梅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被告祁随宽向原告万山岭借款45000元,并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万山岭于2016年1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祁随宽、万玉梅共同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

原告万山岭诉称借款口头约定月息2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被告祁随宽、万玉梅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祁随宽向原告万山岭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

原告万山岭诉称借款口头约定月息2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宜。被告祁随宽、万玉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原告万山岭要求被告祁随宽、万玉梅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随宽、万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祁随宽、万玉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山岭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祁随宽、万玉梅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秦 磊

审 判 员  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