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15号申请人辛友鹏。被申请人刘玉春。
申请人辛友鹏因被申请人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春的银行存款1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