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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15号

辛友鹏与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友鹏,刘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15号申请人辛友鹏。被申请人刘玉春。

申请人辛友鹏因被申请人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春的银行存款1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