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5民初835号原告李照永。委托代理人杨昌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0323C1-1。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梁、王培,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照永诉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机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照永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照永诉称,他于2003年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在支柱车间上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自2015年12月开始,因为被告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安排他放假回家等候通知,期间没有再安排他复工。直到2016年8月1日,被告以连续旷工为由对他作除名处理。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65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矿机集团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原告系因连续旷工7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属于他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1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7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到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劳动用工变动备案。另查明,被告提供EMS快递单、查询单、上班通知等,证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快递的形式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去被告处报道,逾期视为旷工。自2016年7月11日开始,原告在被告处连续没有考勤,直至2016年8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考勤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连续旷工超过7日,解除劳动合同。”再查明,2016年12月1日,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乐劳人仲案字【2016】第326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李照永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1658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表、仲裁裁决书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主张的曾以短信和EMS的形式向原告发出过上班通知的事实,虽原告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尤其是EMS快递查询单上显示“妥投”,即表明邮件已经顺利投寄到收件人处,在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已收到。原告自2016年7月15日起在被告处连续7天以上没有考勤,原告又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原因而导致缺勤,故应对该连续缺勤情形认定为旷工。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符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照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照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丽
人民陪审员 刘东斌
人民陪审员 秦庆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