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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5219号

赵永超与徐宁、齐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永超,徐宁,齐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219号

原告:赵永超。

委托代理人:管钱锋,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宁,成年。

被告:齐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超与被告徐宁、齐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