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25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抢夺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津01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秦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冰
审 判 员 丁秉花
代理
审判员 朱福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彬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