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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272号之一

谢超、谢述红等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超,谢述红,赵发梅,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超,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述红,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发梅,女,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超、谢述红、赵发梅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超、谢述红、赵发梅于2015年10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房屋办证事项已经执行。申请执行违约金24677.31元及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