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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565号

李媛媛与刘玉保、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媛媛,刘玉保,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565号

原告:李媛媛,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保,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祥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其会,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翟光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应国,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媛媛与被告刘玉保、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进行鉴定质证,原告李媛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李媛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君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单劭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