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91民初399号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关微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恩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且都是初婚,由于恋爱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对我进行打骂,我因不堪忍受曾打110报警;被告不仅对我不好,对我的母亲也不孝顺,不尊重,还辱骂我母亲,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价值观消费观都不同,婚后双方矛盾冲突不断,难以共同生活,我对被告彻底死心,无和好可能,且双方已经分居,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子女,为了早日结束痛苦的婚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7万元。原被告夫妻在婚后生活的过程中,因为生活需要陆续向被告亲人和朋友借了105733.36元用于生活、生意经营投资和原告生病开支,但鉴于亲友关系,有些借款并没有写借条。但欠款情况属实,并且至今也没有偿还各债权人。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为证实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条四张复印件及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证明夫妻共同债务105733.36元。被告申请的证人王某(系被告父亲的朋友)出庭作证,证明现其所有冀B×××××号车辆是从被告杨某处购买。原告质证意见:对于一万元借款出国旅游押金是认可的,但主张已还清。对于被告所述其他借款不知情,不予认可。对于被告申请的证人王某(系被告父亲的朋友)出庭作证,王某是从杨某处买了冀B×××××号车辆,是原被告一起在场,钱已给杨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
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应当返还彩礼款7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婚后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5733.36元,原告对于其中向吴毅借款一万元用于出国旅游予以认可,但主张已还清,未提供证据。被告主张被告名下的婚前财产冀B×××××号车辆的出卖款,原告应当全额返还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5733.36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主张原告应当返还彩礼款7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被告名下的婚前财产冀B×××××号车辆的出卖款,原告应当全额返还被告,但被告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该款尚存且在原告手中,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 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