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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督491号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培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培新,张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491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槐占鹏,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孙培新,男,成年,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张金玉,男,成年。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张金玉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张金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372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