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民初1355-1号

刘博与刘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博,刘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55-1号

原告:刘博。

委托代理人:李国雄,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诉被告刘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博于2016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42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

审判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