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55-1号
原告:刘博。
委托代理人:李国雄,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诉被告刘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博于2016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42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
审判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