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575号

肖维俊与王潇栋、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维俊,王潇栋,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肖维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董家溜8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909051819。被执行人王潇栋,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东风商场6号楼5单元1楼西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01203918。被执行人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住青岛市黄岛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潇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维俊与被执行人王潇栋、胶南市东栋铉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