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牧民。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职工。李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闫某某在察右中旗某银行领取工资,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某某在察右中旗某银行领取的工资,被执行人闫某某现有工资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某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巴雅尔
审判员 崔逸群
审判员 凌 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