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174号
原告:陈成珠。
被告:胡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珠与被告胡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珠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素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成珠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素芬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珠撤回对被告胡素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成珠负担。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