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红。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杨某某、杨某红、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40000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