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5民初677号原告杨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田某,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彦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 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