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25民初677号

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田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5民初677号原告杨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田某,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彦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 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