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77号
原告: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B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桥,总经理。
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玉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连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