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3077号

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与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77号

原告: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B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桥,总经理。

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玉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连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格韵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