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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018号

王涛与孙新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涛,孙新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018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新庄,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孙新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6月15日以被告已经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员  张文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