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018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新庄,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孙新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6月15日以被告已经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员 张文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