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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628号

韩小燕与陈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长俊,韩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俊。委托代理人叶立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小燕。上诉人陈长俊与被上诉人韩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陈长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长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长俊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上诉人陈长俊负担(陈长俊已预交1213元,退回60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刘春生

代理

审判员  郑本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