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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146号

夏靖与李建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靖,李建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146号

原告:夏靖。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茜茜,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建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77元(已减半),由原告夏靖负担。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