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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191号

原告胡相明与被告被告韩文书、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相明,韩文书,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191号

原告:胡相明,男。

委托代理人:张光清,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文书,男。

被告: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大工山路311号瑞龙龙虾馆4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1-1)

负责人:陶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巍,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相明诉被告韩文书、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相明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文书、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相明撤回对韩文书、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