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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生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利,韩生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2********。被执行人韩生银,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司机,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沟门。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9********。李胜利申请执行韩生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生银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韩生银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经本院电话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韩生银向本院执行专户履行案件款8000元,履行后再经本院电话传唤一直关机未能前来,三查后也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6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李胜利谈话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利如发现被执行人韩生银或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