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05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刘建桥,刘筱玲被执行人刘飞跃,朱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平,刘建桥,刘筱玲与被执行人刘飞跃,朱建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夏 新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