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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629-2号

覃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峰,沈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29-2号申请执行人覃峰。被执行人沈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钢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方祥 关注公众号“”